关于关于—抚仙湖北岸象山片区经营主体招募竞争性磋商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09 15:30:12 浏览:20
(招标编号:(鼎)招文第(2026)-203号)
项目所在地区:云南省
一、招标条件
本抚仙湖北岸象山片区经营主体招募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 为国有资金0万元,招标人为澄江市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 件,现招标方式为其它方式。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经营区域地处抚仙湖北岸,位于水苑湿地东侧,月亮湾湿地西侧,新环湖路南侧。 占地面积约180亩,地块为澄江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划定经营区域(第 二批)的象山片区范围。具体经营活动用地范围以实地测量并交付的为准。项目场地均以现 状交付,采购人不单独组织现场踏勘,供应商在参与本项目磋商前,需自行进行现场踏勘。 一经响应,视为供应商已经对项目场地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并充分理解该项目存在的经营风 险和项目场地存在的潜在的因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以及地方政府规划、抚 仙湖保护要求等原因导致合作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并对该风险明知且认可。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抚仙湖北岸象山片区经营主体招募;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抚仙湖北岸象山片区经营主体招募)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1.3.1具有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的能力;
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同等法定证明文件。
1.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提供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任意一年的财务报表或经第三方审计的审计报告(含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新成立企业不满一年的,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相应情况说 明;财务报表需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供应商若为事业 单位的,则不需提供利润表(或损益表)。
1.3.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提供承诺书。
1.3.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提供2025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税 或无需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无需要缴纳社会保障 资金,成立未满3个月的供应商只需提供情况说明。
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指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纳税的银行转账汇款单、对账单等,证 明材料应当显示税种和缴纳所属时期。
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指银行转账汇款单或社保(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障金的凭 证等,证明材料应当显示险种和缴纳所属时期。
1.3.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提供书面声明。
1.3.6供应商参加本项目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公司经营信誉良好,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在最近三年内没有 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提供承诺书)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前三年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重大 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最终以采购代理机构 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评审开始前查询的结果为准。 1.3.7其他: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 不得参与同一项目采购活动。
(2)供应商需承诺,合作运营期间依法依规经营,并承诺遵守抚仙湖管理的相关规定及要 求。
1.3.8本次磋商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6年02月03日09时00分到2026年02月09日17时00分
获取方式:注意事项:凡有意参加磋商者,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地点,持下述资料获取 竞争性磋商文件。①企业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原件、②被介绍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①项留存原件、②项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本项目可接受网络获取,无法现场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请将上述资料的彩色扫描件,并在邮箱中留下联系方式(联系人及手机号),经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 员确认后(确认时间为1个工作日),工作人员会以电子文件形式发送竞争性磋商文件。相 关资料的纸质文件请在确认后的1个工作日内以快递方式邮寄给采购代理机构。竞争性磋商 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600元,售后不退。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02月13日09时30分
递交方式:纸质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6年02月13日09时30分
开标地点: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
七、其他
竞争性磋商公告
1.1竞争性磋商条件
抚仙湖北岸象山片区经营主体招募经批准实施,采购人为澄江市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 公司。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 竞争性磋商。
1.2项目概况与竞标范围
1.2.1项目名称:抚仙湖北岸象山片区经营主体招募。
1.2.2竞标范围:引进一家具备项目所需投资、运营能力的供应商进行抚仙湖北岸象山片区 经营活动的合作运营,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整体投资运营方案报采购人审核,按照双方确定 的整体投资运营方案进行修缮、改造,以及相关设备设施的投入、服务运营人员的配备、项 目合作营运期内的运维等,具体以采购人的合作要求为准。
1.2.3项目现状:经营区域地处抚仙湖北岸,位于水苑湿地东侧,月亮湾湿地西侧,新环湖 路南侧。占地面积约180亩,地块为澄江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划定经营 区域(第二批)的象山片区范围。具体经营活动用地范围以实地测量并交付的为准。 项目场地均以现状交付,采购人不单独组织现场踏勘,供应商在参与本项目磋商前,需自行 进行现场踏勘。一经响应,视为供应商已经对项目场地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并充分理解该项 日存在的经营风险和项目场地存在的潜在的因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以及地方政府规划、抚仙湖保护要求等原因导致合作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并对该风险明知且认可。
1.2.4项目合作方式说明:
(1)本项目采用“社会投资方投资+运营”方式合作,由社会投资方(成交供应商)负责全 口径投资并负责具体运营管理,合作期满或者因合同约定事由导致合同终止时,将场地交还 给采购人。
(2)项目投资要求:项目由社会投资方全口径投资,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采购人给予 社会投资方3个月的筹备期(如遇重大事项需延长筹备期,文旅投公司与经营主体以补充协 议形式确认),社会投资方在筹备期内完成全部投资。项目投资方案、规划和具体运营方案 由供应商结合场地现状及自身经营优势提出,并经采购人核准并依规上报审核同意后实施, 上述的投资、规划、运营等方案须符合《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澄江市抚仙湖生态保护 核心区划定区域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不破坏现有生态环 境的前提下,将生态保护与文旅融合,确保文旅活动不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并推广环保理 念。
(3)项目运营要求:项目由社会投资方自行负责策划和具体运营,并承担运营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法律政策风险、经营区域被政府收回、经营区域的区域范围因抚仙湖保护、生态环 境保护整治等要求被禁止商业运营、安全管理等)和运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 费、水电费、人员保险以及运营保险费、推广费、品牌建设费、税费、与使用场地相关的其 他各类费用)。正式运营前,必须购买运营相关保险,并确保整个合作期内保险的有效性; 社会投资方需在正式运营前提供有效保险证明;运营过程中,社会投资方必须遵守抚仙湖保 护规定,负责运营区域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垃圾清理、绿化管养以及配套设施的维护,并承 担费用。
(4)运营合作期内,社会投资方负责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但收取的运营收入必须进入 到采购人书面指定的资金监管账户。社会投资方自营的品类,所有运营收入都必须进入采购 人书面指定的资金监管账户,不得存在任何私下收费情形,否则,一旦发现视为社会投资方 违约,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社会投资方承担违约金。社会投资方采取招租、对 外合作、承包等方式运营的,须在开展前至少15日向采购人提交完整商业方案并取得采购 人书面实质性审查同意;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开展相应经营活动。社会投资方在对 应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租赁协议、对外合作协议、承包协议等提交采购人备案。 无论是社会投资方自营还是与其它第三方合作、对外承包运营的收益均按照采购人与社会投 资方约定的运营收入分配比例将运营收入支付至采购人指定的资金监管账户。若社会投资方引入的第三方或分包商发生违约、侵权或其他导致损失的行为,社会投资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采购人有权要求社会投资方承担违约责任并采取相应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从履约保证金 中直接扣划损失赔偿金、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金。
(5)经营活动投资及运营风险由社会投资方(成交供应商)负责。
(6)经营活动内容:由社会投资方结合下述思路及内容并根据自身投资方案提出,但具体 内容以主管单位审核通过方案为准,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及抚仙湖保护规定。
A、总体思路:严守湖滨生态红线,保护为先,采用低干预、可逆式开发模式,合理利用现 有资源,打造“会呼吸”的景观:在此基础上突出景观的视觉吸引力和独特性,场景的多样 化和主题性,体验的沉浸性和互动性:同时场景塑造和景观设计融入本土文化元素,突显地 方文化特色。
B、主要内容:通过优化现有片区环境风貌,设置打卡美陈装置,开展旅拍打卡经营活动; 盘活利用场地内现有的木屋等建筑设施,开展符合抚仙湖保护要求的经营活动;利用片区内 现有的湿地景观植物,通过环境整治,营造自然野趣的环境氛围:挖掘古滇国文化、古生物 化石元素、澄江民俗文化等,融入片区经营活动及沉浸式场景营造,打造抚仙湖北岸文旅休 闲体验标杆。最终实施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7)经营品类:允许食品销售、体育运动、本地特色商品、蔬菜水果、百货商品、艺术教 育、文化娱乐等相关经营业态,所有经营品类必须遵守《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澄江市 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划定区域经营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澄政规【2024】3号》等相关法律 法规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办理经营手续,并且必须符合抚仙湖保护要求,不得污染、 破坏环境、水域等。 1.2.5退出机制:
A、合作期间,如存在如下情况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作,并要求社会投资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1)社会投资方(成交供应商)存在隐瞒运营收入、运营收入造假、运营收入不进入指定
监管平台等情形,被要求整改后拒不整改的;
(2)社会投资方(成交供应商)违法违规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造成巨大的社会不利影 响,在网络上引起不良舆论,严重影响采购人、政府相关部门形象的;
(3)因社会投资方(成交供应商)原因导致经营活动无法开展超过6个月或社会投资方
(成交供应商)擅自停止运营超过30日,经采购人书面要求整改,拒不恢复运营的;
(4)社会投资方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转让、出租、承包其主体经营权的:
(5)若采购人取得的营业收入分配金额低于成交供应商应支付的保底收益,但成交供应商
未按期补足的;
(6)项目运营期间,社会投资方未购买保险,或运营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但不妥善处 理的。
(7)出现其他违反抚仙湖生态保护规定的行为且不按期整改完成的;
(8)因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导致经营活动无法开展的;
(9)因抚仙湖保护、管理等规定要求,经营区域经营权被收回的;
(10)中央、省或地方环保督促认为该区域不可再经营的。
(11)运营期间,若经政府主管部门或采购人监测发现环保指标或环境管理要求不达标的, 每发生一次,采购人有权自社会投资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5%作为环保违约金,并责令社会 投资方在3日内完成修复整改并提供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或政府主管部门确认:逾期 不整改的,采购人可视为重大违约并依本协议追究违约责任,且保留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追 偿相关环境治理及损害赔偿费用的权利;
(12)社会投资方未按协议约定的筹备期内达到约定的投资进度节点(包括但不限于分阶段 投资金额、关键设施投用时间等),经采购人书面催告仍未在限定期限内补足其承诺的筹备 期投资额的,视为根本违约,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按本退出机制追究违约责任。
B、合作过程中,因(1)-(7)款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协议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 要求社会投资方(成交供应商)按照“实际投资额与承诺投资额差额的20%及最低投资额5% 孰高者”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维护合法权益 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保全担保费及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全部费用)。因(8)- (10)原因导致合作终止的,双方应于合作协议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未结算收入分配 的确认分配,社会投资方退出经营区域,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C、若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合同,但需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通知应明确说明终 止合同的原因、终止时间等内容。
D、社会投资方退场时,已经投资形成的不可移动资产归采购人所有(包含但不限于房屋改 造、新增固定设施等),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如经营设备、器材)等社会投资方投资的资产, 归社会投资方所有。对于固定附着在场地内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装修、管线、固定设 备等,无论是否可拆除,均归采购人所有,采购人无需对此进行补偿。社会投资方应在合作 期满前三个月向采购人提交详细的设施设备清单,并配合采购人完成移交工作。社会投资方 怠于清退出场的,采购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逾期期间,采购人有权按履约保证金每日万分之三(0.03%)扣减作为违约金;情形严重且经书面催告在七日内仍未改正的,采购 人可在继续扣减的基础上按每日1%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减并视为实质性违约,依本合同约定 追究相应违约责任;(2)经采购人书面催告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仍未清退出场的,视为社会 投资方放弃可移动资产所有权,采购人有权自行处置社会投资方遗留或留存于场地内的可移 动资产,处置产生的费用由社会投资方承担,处置所得收益归采购人所有,社会投资方不得 因此提出异议及索赔。若在资产移交过程中发生不可移动资产权属争议,争议处理期间社会 投资方仍占用该场地的,应自争议发生之日起按日向采购人支付场地占用费,标准为当年保 底收益日折算值的200%;该占用费自发生之日起按日计收并可从社会投资方的履约保证金 中直接扣除,直至争议解决并实际腾退场地为止。
E、社会投资方对场地进行的改造所形成的不可移动资产,应按照法律法规办理所有权转移 登记并将产权登记至采购人名下。相关登记、过户、变更手续所需的材料由社会投资方配合 提供并承担相应费用;因社会投资方原因导致无法办理登记的,由社会投资方承担因此产生 的法律责任并赔偿采购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等)。
F、本合同关于生态保护义务、收入分配、违约责任及其他经双方约定为核心的权利义务, 不因合同解除或终止而自动失效上述权利义务在合同终止后仍继续有效,直至该等权利义 务全部履行完毕或依法解除。
1.2.6合作模式:
(1)本项目采用“社会投资方投资+运营”方式合作,由社会投资方(成交供应商)负责全 口径投资并负责具体运营管理,合作期满或者因合同约定事由导致合同终止时,将场地交还 给采购人。
(2)合作营运期不超过10年,不含筹备期。具体期限从双方约定的筹备期结束开始计算。 若合作期间发生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导致项目合作需要提前终止的,供应商无条件退出,采 购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补偿责任,由供应商自负盈亏。
(3)筹备期:3个自然月,自协议签署次日开始计算,主要用于双方确定投资运营方案、 场地提升改造、经营业态投放、试运营等,采购人不获取收益分配。
(4)分成模式
合作期间,社会投资方(成交供应商)满足合作条件的情况下,收益分配按照“运营收入按
约定比例分成+收入保底”方式,具体为:
A、运营收入分配比例:第一年采购人可分配运营收入比例为11%,此后每年增加0.5个百
分点,即第二年为11.5%,第三年为12%,第四年为12.5%,以此类推。
B、保底收入:第一年设置保底收入不低于30万元/年,且下一年在上一年度保底收入的基 础上上浮5%,保底收入标准不因任何经营因素调整。采购人按照约定分配比例分配的收益 低于当年保底收入时,采购人按保底收入确认当年经营收益,不足部分由社会投资方补足。
保底收入计算基数以采购人指定监管账户到账金额为准,不接受任何应收账款或票据抵充。 若采购人取得的运营收入分配金额低于应取得的保底收入,但社会投资方未按期补足的,除 应按本协议约定在规定期限内补足不足部分外,社会投资方还应就自应补足之日起至实际补 足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向采购人支付资金占用费;如社会投资方在本条约定期限届满后仍未 补足的,采购人有权另行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扣减履约保证金、追偿其他担保措施、强制执行 等权利。
(5)运营收入分配时,采购人与社会投资方各自承担对应分配收入的税费。
(6)采购人有权不定期对社会投资方经营数据、资金流水进行审计核查,社会投资方应配 合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对账单、收支凭证、票据、合同、电子支付凭证及其他财务资料 的完整财务凭证,且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篡改或延迟提供。社会投资方因未能按要求提供 完整资料导致采购人无法核查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采购人因此产生的损 失。
(7)支付方式收益结算周期设定为一年。营业收入必须进入采购人指定的资金监管平台, 即时进行清分结算,运营满一年后5个工作日内,双方进行对账核查,若采购人收到的营业 收入分成金额低于当年的保底收入,则社会投资方在15个工作日内补足,若采购人收到的 营业收入分成金额高于当年的保底收入,则无需重新结算。
(8)履约担保:以下方式二选一,最终采用方式由采购人书面确定:
A、合同签署后正式运营前,社会投资方需缴纳履约保证金20万元。如果社会投资方不缴纳 履约保证金的,不得进行运营。超过30日不缴纳的,采购人可另行采购社会投资方合作经 营。履约保证金可以采取现金、履约保函(必须在有效期内)等形式缴纳。在合作期满或合 作终止,扣除社会投资方应该承担违约金、应承担的费用后无息退还。
B、成交供应商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承诺为成交供应商履行本合作经营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履约担保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额补足、保底收益补差、违约金 支付及生态修复费用承担等。
(9)风险分担:经营活动投资和运营风险由社会投资方承担。
1.2.7采购控制价:第一年的保底收入不得低于30万元。
1.3供应商资格要求
1.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同等法定证明文件。
1.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提供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任意一年的财务报表或经第三方审计的审计报告(含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新成立企业不满一年的,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相应情况说 明;财务报表需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供应商若为事业 单位的,则不需提供利润表(或损益表)。
1.3.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提供承诺书。
1.3.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提供2025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税 或无需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无需要缴纳社会保障 资金,成立未满3个月的供应商只需提供情况说明。
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指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纳税的银行转账汇款单、对账单等,证 明材料应当显示税种和缴纳所属时期。
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指银行转账汇款单或社保(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障金的凭 证等,证明材料应当显示险种和缴纳所属时期。
1.3.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提供书面声明。
1.3.6供应商参加本项目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公司经营信誉良好,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在最近三年内没有 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提供承诺书)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前三年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重大 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最终以采购代理机构 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评审开始前查询的结果为准。 1.3.7其他: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 不得参与同一项目采购活动。
(2)供应商需承诺,合作运营期间依法依规经营,并承诺遵守抚仙湖管理的相关规定及要
求。
1.3.8本次磋商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1.4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注意事项及时间、地点安排
1.4.1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间:
时间:2026年2月3日至2月9日,每日上午9:30时至12:00时,下午14:0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注意事项凡有意参加磋商者,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地点,持下述资料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①企业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原件、②被介绍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① 项留存原件、②项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本项目可接受网络获取,无法现场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请将上述资料的彩色扫描件,并在邮箱中留下联系方式(联系人及手机号),经采购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确认后(确认时间为1个工作日),工作人员会以电子文件形式发送竞争 性磋商文件。相关资料的纸质文件请在确认后的1个工作日内以快递方式邮寄给采购代理机 构。
1.4.2竞争性磋商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600元,售后不退。
1.4.3不接受邮购竞争性磋商文件。
1.5响应文件的递交
1.5.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6年2月13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
1.5.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联系人:陈先生
手 机:15790001263
邮 箱:zsczxm5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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